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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萬華區公所修正完成「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總則篇」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2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文書出納組
公告類別 校務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9
公告內容

一、依據萬華區公所113年2月15日北市萬民字第1136002918號函辦理。
二、請本市收容組長學校於區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依各區公所通知,由校長或其代理人進駐擔任各行政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長,管制執行行政區有關災民之登記、接待、管理、統計、查報及本市可供緊急安置所之指定,分配佈置等工作。
三、請本市可供緊急避難處所於災害發生時(演習)配合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開設災民收容所,本市可供緊急避難處所資訊請至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
n=BA819C04388F2B6E&sms=69B4E6B26379EE4E&s=929AD2A327986813下載,或直接運用各入口網站搜尋臺北市可供緊急避難收容處所關鍵字查詢(113年本市可供緊急避難處所資
訊俟修正後發布,目前沿用112年版本)。
四、檢附標準作業程序總則篇修正對照表、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標準作業程序總則篇、113年臺北市防災基地學校一覽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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