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
110 年 11 月 5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03099986 號函修正之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
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實施方式(詳附件一)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
(二)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
(
三 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
(
四 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
申請上學期者,於 11 4 年 9 月 5 日至 11 4 年 9 月 12 日提出申請 。
申請下學期者,於 11 5 年 3 月 2 日至 11 5 年 3 月 6 日提出申 請 。
(二)申請地點:本校特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
、 「 資優資格證明及 相關證明文件 」。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五 申請案成立後,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在合於第一項上述法令之前提下,於校內特教推
行委員會議,就該學生之鑑定評量案、成績計算、就學、學習輔導計畫等進行討論修
正。
五
、 注意事項
(一)
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通過臺北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
(二)
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依規定應實施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
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此外,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
須重新認定。
六、
經費
(一)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
評量 所需費用 由本校資源教室經費 、 本校
其他經費 或 教育局補助經費 核支 。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
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習輔導
之經費由本校資源班經費支應或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七
、本辦法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