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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為教育部補充「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事宜一案,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10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文書出納組
公告類別 校務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24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113年10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14A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7年5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5077號函及本局109年5月12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42664號函文說明四之意旨提及有關旨揭事宜,教育部補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或「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之各該校務會議審議規定如次:
(一)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分別於110年5月26日及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相關校內章則是否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及「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如次事項: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第1款)、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第2款)、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其他校內重要事項(第3款)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第4款);前開規範為4款法定事由,且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及「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依法令」為強制學校「應」提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4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11點「等」相關法令,係屬本款所稱「其他依法令」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外,其餘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法定事由,係屬「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賦予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判斷範圍。
(三)承上,請各校於召開校務會議之前置作業並進行蒐集提案時,應依上述說明,審酌各該提案屬性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或「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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