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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檢送經濟部修正「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為「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並檢附修正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8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文書出納組
公告類別 校務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68
公告內容

一、依本府112年8月11日府授工利字第1120133180號函及本局112年5月10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41623號函續辦(計達)。
二、旨案修正「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為「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111年5月18日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擴大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故名稱配合修正為「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二)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公告轄內放流水與系統再生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相關資訊,以利開發單位掌握該區域系統再生水開發概況。
(三)修正用水規模達2萬立方公尺/日以上之開發單位,用水計畫中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
(四)「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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