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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為保障精神病人之權益及避免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 名,辦理業務應符合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一案。
發佈日期 2025 年 3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輔導室
公告類別 活動訊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4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12日北市衛心字第
1143078053號函辦理。
二、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
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
等生活,特制定本法。同法第37條規定,病人之人格權及
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
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
由,有不公平之對待。至精神疾病之診斷,應經由精神專
科醫師診察與評估。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違反第37條保
護病人權益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
先敘明。
三、為保障精神病人權益,請貴單位辦理權責業務應符合精神
衛生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四、檢附衛生局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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