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勞動局為加強作業安全宣導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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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1 月 28 日 |
發佈單位 | 事務組 |
公告類別 | 校務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8 |
公告內容 |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之規定,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復查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二、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千萬不要因一時疏忽而讓勞工處於危險的作業環境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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